依據「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汽機車管理暨違規處理辦法」第二十七條規定,參照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82 條之及「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」,初步認定本車為廢棄車輛,請車輛所有人於11269日前移離本校,逾期未處理者,本校將依相關規定通報環保及警察單位處理。

111學年度第2學期(第2次)校園內廢棄車輛待處理清冊(下載)

國立臺北藝術大學

總務處事務組

電 話:02-28961000#1562

公告時間:112年06月01日